首字不同不是“傍名牌”的保護傘——心特軟異議維權案
“首字不同”是在代理過程中常用到的一個審查標準,但是,當“沁特軟”遇到“心特軟”,在“首字不同”的表面之下,是赤裸裸的“傍名牌”行徑,2017年陜西心特軟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我所進行異議維權。
基本案情:2017年10月13日陜西麥多香食品有限公司注冊的第22058503號“沁特軟”商標初審公告,經過我所法律部的溝通,得知陜西心特軟食品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“心特軟公司”)曾對陜西麥多香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被異議人”)提起工商投訴,明顯的針對性侵權,于是進行雙管齊下,一方面在市場上預警“沁特軟”產品的上市,一方面積極提起異議程序,全面維護“心特軟”品牌。
案件技巧:“首字不同”是我們能夠預估到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,但“誠信原則”一直游走在商標法中并與法條完美貫通,是一條“紅線”:
1、在異議中對陜西心特軟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榮譽、歷程以及商標體系進行了陳述及證據的整合,表明“心特軟”所承載的商譽及背后的經濟利益;
2、針對法條對被異議人進行逐條反對,重點應用了第七條誠信原則,第十五條利害關系人的明知,第三十條近似原則、第三十二條企業名稱權的在先權利等,代理人逐條說明被異議人的惡意性、針對性以及非誠信行為;
3、經過與心特軟公司對案件溝通得知,在2017年被異議人曾因假冒心特軟公司品牌產品而被工商局查處,代理人將該查處證明及相關文件列為“誠信”方面的證據,供商標局綜合考量。
經過代理人對上述重點法條理由陳述及證據整合,形成完整證據鏈,最終商標局于2019年1月22日決定,本案第22058503號“沁特軟”商標不予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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